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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5-19 11:11)    点击:248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夏梅(化名)和李东(化名)二人相识没多久便进行了“闪婚”,还共同缴纳住房集资款300 000万元。由于互相了解不充分,结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吵闹闹。夏梅本以为生完孩子后家庭矛盾会有所缓和,谁知家中吵闹声没有平息,李东反而变本加厉,酒后辱骂殴打殴打夏梅。严重的一次,导致夏梅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及脑震荡,经医院诊治花费医疗费共计3400余元。身体上所遭受的创伤导致夏梅再也忍无可忍,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赔偿精神损失费65000元。

  法院判决:婚生女抚养权归原告夏梅所有;用于购买房屋的住房集资款由于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平均分割;被告李东承担对原告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案例中的3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条,由于二人无关于财产的协议,故应当平均分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案例中被告给原告的身体及精神上造成了双重伤害,因而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曲艺律师提醒广大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面对家庭暴力的过程中忍气吞声只会助长对方气焰,使其更加变本加厉。积极寻求法律帮助,才能使对方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才能保护自己的人身健康权不受侵犯。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曲艺

  联系电话:13821479756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7层(来访请提前预约)

  微信号:曲艺律师【盈科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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