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彩礼钱”还是“筹备婚礼钱”?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5-19 11:11) 点击:322 |
是“彩礼钱”还是“筹备婚礼钱”?
![]() 案情介绍: 罗婷媛(化名)与钱博(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很快便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7月,钱博给付罗婷媛7万元人民币,两人约定于2012年10月登记结婚并举行结婚典礼。2011年8月,钱博出国务工。2011年9月,罗婷媛支付天津XXX酒店有限公司婚宴定金15000元;2012年5月,罗婷媛与某婚纱摄影工作室签订摄影服务合同,交付定金1000元;2012年6月,罗婷媛与天津市XX婚典策划中心签订协议书,支付婚庆费定金6000元。 2012年10月,钱博回国。但在之后,钱博一直未与罗婷媛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亦未举行婚礼。2012年12月,钱博将罗婷媛告上法庭,要求罗婷媛返还其彩礼钱7万元人民币。罗婷媛认为她与钱博感情基础牢固,不愿匆匆结束这段感情;而且钱博给的7万元钱是双方约定用于筹备婚礼的款项,即使返还,也应当扣除她已为履行婚约支付的22000元。钱博认可罗婷媛筹备婚礼一事,但由于婚礼并未真正举行,他认为自己没有担负该笔支出的义务。 律师评析: 依照本市的风俗,在男女缔结婚姻之时,婚前的置办费用一般由男方筹备并支付;而本案原、被告定下婚约后,原告钱博始终在国外务工,并未操持过预订婚宴、婚纱摄影、婚庆服务的事项,亦未为此支付过费用;筹备婚礼的事宜均由被告联系办理;鉴于上述特殊情况,本律师认为,原告钱博支付给被告罗婷媛的7万元款项应认定为用于筹备婚礼,较为符合生活常理。现该7万元中已有部分款项为筹备婚礼而支出,且因婚约的解除确已产生了相应的损失。对于损失的承担,考虑到被告仍同意履行婚约,而原告坚持解除婚约,据此应认定二人解除婚约系由原告提出;另结合本市筹备婚礼费用一般由男方支付的风俗,本案因婚约解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较为公平。被告已为筹备婚礼支出了婚宴、婚纱摄影、婚庆服务等费用,现上述三项服务均不能依约履行,依照常理该三笔费用中的定金部分,应作为合理损失予以认定,在返还原告7万元时作出扣除。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罗婷媛返还原告钱博人民币48000元。 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男女双方结婚前常有聘礼、彩礼、定钱等金钱往来,而一旦出现双方结婚前便分手的情况,就容易引发婚约财产纠纷。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曲艺律师提醒大家,在婚前进行金钱等财产往来时,要注意给付方式,并且应当让对方写下收据并写明金额和用途,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如果您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为您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曲艺 联系电话:13821479756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7层(来访请提前预约) 微信号:曲艺律师【盈科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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