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痴呆者所立遗嘱纠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5-19 11:09) 点击:226 |
老年痴呆者所立遗嘱纠纷
案情介绍: 王阿姨(化名)已过古稀之年,生育有一女二子。王阿姨的丈夫于2005年因车祸去世,去世后子女曾表示放弃继承权,全部财产由王阿姨继承。2014年王阿姨因病去世,三子女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王阿姨生病住院期间一直照顾她的女儿拿出王阿姨于住院期间自书的遗嘱一份,内容为:王阿姨死后将全部遗产均留给女儿,两个二子不享受遗产份额。两个二子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争议,认为王阿姨自丈夫死后,精神抑郁,从2006年开始就经常精神恍惚,出现了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的症状;并于2009年突发脑梗住院直至去世。因此,在住院治疗期间,王阿姨意识不清,不可能书写遗嘱。两个二子与女儿僵持不下,遂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曲艺律师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立遗嘱的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利益相关人假借立遗嘱人之手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遗产处分。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大,会出现智力减退的情况,如患阿尔茨海默病等,容易出现按照他人意志“自立”遗嘱的情况。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确有明确的医疗诊断结果,证明老年人在立遗嘱时已经患有相应的病症,不具备正常的辨识力,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法院对于这种遗嘱的效力是不能认定的。本案审理中,法院前往医院调取单阿姨的病历,病历上反映单阿姨立遗嘱时意识不清晰,最终做出遗嘱无效的判决。 曲律师提醒大家,生活中也不乏老年人智力衰退情况较轻,老年痴呆程度较浅,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那么,这些老年人在订立遗嘱前一定要事先做好能力认证,或者取得全部利益相关人的认可,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曲艺 联系电话:13821479756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7层(来访请提前预约) 微信号:曲艺律师【盈科律所】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