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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资建房的产权归属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5-19 11:09)    点击:234

婚前父母出资建房的产权归属

  

  案情简介:柯杰(化名)的父亲柯在书(化名)出资,以柯杰的名义申请在县城建造私房,并于1989年建成。1990年,柯杰和张敏(化名)登记结婚,并且搬进了县城新房,同柯杰的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婚后,婆媳矛盾使得柯杰与张敏吵闹不断,日子过得并不安宁,在单位出了房改房政策,二人购买了新房之后就搬出去居住。柯在书对这个儿媳妇虽然不满意,但想着这套房子早晚都是儿子的,就把产权登记在了儿子名下。随后不久,柯在书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

  柯杰觉得因为张敏的原因自己不能好好的孝顺父母,父亲现在去世了,就更应该照顾好母亲,而张敏不同意与柯杰母亲一起居住,双方互不妥协,最终只能协议离婚。二人离婚时,并未对柯杰名下在县城的房屋进行处理,半年后张敏觉得产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到柯杰名下的,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分上述房屋。

  法院判决:本案诉争房屋虽登记在被告柯杰名下,但各种建房手续及资金都是柯在书办理及提供的,而且该房竣工时,张敏与柯杰并未结婚,柯杰所提供的购房合同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足以证明房屋的真正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状况不一致,即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柯在书,而不属于柯杰与张敏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敏要求分割诉争房屋价值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曲艺律师提醒大家,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生活中常见情形。因产权归属发生纠纷时,父母出资购房或建房的时间节点不同,即使都是以供子女结婚使用为目的,但产权归属截然不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上述案件中,父母出资是在婚前,但是是在子女结婚后将产权登记在了自己孩子名下。根据法院的一般裁判规则,父母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而将房屋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的,并且有证据证明房屋系父母出资建造的,该房屋属于父母的财产。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曲艺

  联系电话:13821479756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7层(来访请提前预约)

  微信号:曲艺律师【盈科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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